欠条上明明有被告的签名,为什么不把他认定为债务人,让他还款呢?
案件回顾:被告张利梅的爱人杜明刚曾借原告杨诚信45000元钱,杜明刚于2009年阴历9月份因意外事故身亡。2011年1月12日,被告张利梅偿还原告杨诚信10000元钱,因为当时经济困难,被告张利梅为原告杨诚信打下了35000元钱的欠条,当时有杜明堂在场,欠条上有杜明堂的签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下余35000元钱,此款,被告张利梅一直未还。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张利梅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之一,应当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杜明堂作为债务人,共同偿还35000元钱的债务,因为欠条上只有杜明堂的签名,被告杜明堂在询问笔录中称自己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见证人,无法证明杜明堂是共同债务人,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杜明堂和被告张利梅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举证不力,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利梅应当承担偿还35000元钱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诚信现金35000元。
本案中,没有认定杜明堂为债务人,是因为原告仅仅依靠欠条上的签名主张诉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欠条上一定要注明债务人是谁,有无见证人,见证人是谁等等内容,以便明确法律关系事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民间借贷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