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对少年殴打 这大人有些过分

  发布时间:2011-12-02 15:51:34


    被告王某在自家门口因琐事对一名14岁的孩子进行殴打,经鉴定孩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1年12月1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44.9元。

   原告张某(14周岁)与被告王某是延津县司寨乡某村的村民,2011年2月11日晚,原告张某和几个小朋友在被告家门口玩耍,因琐事张某与王某言语不合起争执,王某作为大人非但没有礼让三分,反而冲动起来对张某大打出手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后原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遇事缺乏冷静,没有妥善处理与孩子间的纠纷,对原告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延津县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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