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同行是冤家,做生意之间存在竞争是难免的,但是只有采取正当的竞争方式凭自身实力才能获得客户认可,像采取非法手段暴力打击竞争对手不仅做不好生意,最终还要付出沉重的代价。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尚某、高某、李某、李小某、尚小某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长垣县武邱乡从事经营煤球生意的尚某、高某、李某、李小某、尚小某认为从新乡来武邱乡卖煤球的刘某、郑某,影响其生意,经预谋,于2010年4月2日上午,打电话将刘某骗至罗圈村东面小堤上,将其三马车上的9600块煤球全部砸烂,将郑某骗至张庄村到小渠村的路上,将其三马车上的7000块煤球全部砸烂。李小某还将郑某三马车上的倒车镜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煤球加工费、运费、被砸坏倒车镜价值共计人民币1057元。
2010年5月6日,被告人尚某、高某、李某、李小某、尚小某与被害人刘某、郑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刘某、郑某煤球损坏、修车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高某、李某、李小某、尚小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尚某、高某、李某、李小某、尚小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尚某、高某、李某、李小某、尚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高某、李某、李小某、尚小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