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别人给妻子发手机短信,一怒之下举起菜刀将发短信者砍成轻伤。但是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砍伤人还需付出沉重的代价。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0年4月12日中午,长垣县孟岗镇某村的姚某给被告人张某的妻子发手机短信引起张某的不满。同日20时许,二人约定在长垣县蒲东办事处汽车东站南门见面,被告人张某持携带的菜刀砍伤姚某面部、头部、左手及右胳膊。后又开车将姚某载至东关党校红绿灯南面的一个小树林内,用车上的扳手砸伤姚某头部。致姚某头部锐器伤口累计长度9.3cm,面部单个创口10cm,后顶部颅骨骨折。经鉴定,姚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姚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已履行完毕。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姚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4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