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诺言成被告 法院判决要履行

  发布时间:2011-11-30 09:16:42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信守诺言也是我们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被告张某欠原告2万多元到期之后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原告贺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2011年11月28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债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贺某24635元。

    被告张某有两辆运输车,常年经营水泥运输业务,原被告之间曾有业务往来,期间原告让被告拉了两次水泥并付给被告47000元。2010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水泥款24635元,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当时被告信誓旦旦地对原告说:“今年3月份之前我一定还清,否则按月息1.5分计息。”然而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贺某只好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欠原告24635元,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欠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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