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每个驾驶人员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2011年11月24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丰某犯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丰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杨某行驶到延津县马庄派出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299mg/100ml,是醉酒标准(80mg/100ml)的3倍多,属于严重的醉酒驾驶,2011年7月25日丰某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丰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