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午,我院民一庭当庭成功调解了一件历时13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事情起因于一起索要拖欠房屋建筑工程款的纠纷。1998年农历2月19日,家住获嘉县太山乡西寺营村的王成海与同住该乡的赵明力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成海承建赵明力位于该乡沙窝营村的房屋一座,该房屋总面积为202.53平方米,工价为每平方米36元,总计7291.08元,双方定于房屋封顶时付工钱一半,房屋竣工后付清余款。1998年秋季,房屋竣工后,赵明力支付王成海3500元工程款后即搬入居住。此后,王成海与其工人每年均向赵明力索要拖欠的剩余工程款3791.08元,赵均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其间,该纠纷经当地司法所和村委会多次主持调解,均未予以解决。
2011年2月25日王成海起诉至获嘉县法院。获嘉县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因双方意见差别较大未能调解成功,一审于2011年8月23日判决赵明力支付剩余工程款3791.08元,赵明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主审法官李书光经过仔细阅卷后初步认为,该案标的额虽小,但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又涉及多名建房工人的利益,如处理不当,不仅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而且极易激化矛盾,与其强行判决,不如通过调解解决。二审庭审中,双方均邀请多名亲属参与旁听,庭审一度因双方激烈争执而中断。最终,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释法劝解,双方终于相互取得谅解,同意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龄较大、出行不便,双方又均住在农村、交通不便,本着方便当事人原则,主审法官当庭组织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立即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收。临走时,王成海感激地说:“我们13年的纠纷,没想到到中级法院不到一上午就解决了,从今以后,我再也不用为官司闹心了!”。另一方当事人赵明力也认为新乡中院的法官工作耐心细致、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较高,并表示一定会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看到双方能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在场的法官以及双方代理人也都会心的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