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石某曾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月被延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0年1月服满刑期,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9月19日延津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向延津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查明:2007年3月5日夜,被告人石某伙同闫某、秦某(均已判处刑罚)到延津县位邱乡某村将吴某家的五只波尔山羊盗走,然后石某用闫某的农用奔马车将羊连夜送往自己家中藏匿并喂养,后来石某、闫某二人将羊卖掉。经鉴定,被盗的羊价值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