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钱师出有名 一语失和引事端

  发布时间:2011-11-24 09:52:53


    有所劳即应有所得,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若是不注意方法,简易之事就变得十分复杂。

    2011年11月22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向工友讨薪最后演变成打架致伤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是工友,以前一起在许昌干过建筑方面的活,包头工经几次催要均未支付工钱。后来几个工友商议说让被告朱某负责向包工头索要工钱,之后再分给大家。后来原告王某听说朱某已经索要到一些工钱,便伙同其他两名工友来朱某家要求按约定分钱。王某与朱某以前一起干活时就有矛盾,在索要钱时因王某的一句脏话,双方遂大起干戈,朱某的父亲和朱某的大伯也参与了打架,结果朱某的大伯头被打破,王某的腰部受伤,经鉴定属轻伤。

    事件发生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方面赔偿的协议,原告王某撤销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事后态度端正,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朱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朱某的父亲和朱某的大伯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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