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民四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涉诉信访隐患案件

  发布时间:2011-11-22 09:07:25


    民事纠纷往往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当事人不仅不服法院判决,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而且往往会导致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从而走上上访之路。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不仅需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更要因势利导,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近日,新乡中院民四庭宋克洋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涉诉信访隐患案件。2011年8月24日,宋克洋法官接到了姚佩长诉新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案件,通过阅卷,承办人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认识到,此案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一起信访案件,因此需尽量采取调解结案,并询问上诉人姚佩长是否同意调解。姚佩长表示不同意调解,并称其曾多次上访,如果本案败诉,会继续坚持信访。为充分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承办人决定与姚佩长面谈,并向其说明了本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调解结案的好处。姚佩长看到承办人如此认真负责并对案件把握的如此准确,终于同意调解。随后承办人又拨通了被上诉人新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电话,询问调解意见。因该单位在一审时胜诉,因此二审时该单位不同意调解。最后经过承办人详细的利害说明,并由代理律师做被上诉人的工作,该单位也同意调解。但因双方均是通过承办人在电话中调解,均存在许多顾虑,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在开庭时,承办人抓住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有利条件,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摆事实、讲法律,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各自让步,达成了调解意见。但在涉及诉讼费用负担时,双方又因100元诉讼费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并使调解工作又一次陷入僵局,且双方均不同意再让步。上诉人姚佩长认为对方没有诚意,要求重新开庭审理本案,不再调解,并称事后会继续上访。承办人为了不使前期工作白费,同时力争避免一起信访案件的发生,当机立断决定自己拿出100元钱来弥补双方的调解差距。

    终于,在承办人自己拿出100元后,双方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调解当日,双方履行了调解书的内容。

    在调解结案后,姚佩长与新奥燃气上诉案件也分到了民四庭,姚佩长主动要求宋克洋法官也主审该案件。最终,另一起案件也成功调解结案。随后,上诉人姚佩长专程为宋克洋法官书写了一副“和谐典范”的书法字帖,以示对法院和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工作作风的敬佩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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