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阳县靳堂乡刘庄村连城砖厂(以下简称连城砖厂)是原阳县一个体户开设的小厂房,专门生产经营建筑用砖。吉子有呷等27名农民工中绝大多数来自于四川省普格县,彝族人,2011年3月,吉子有呷等四川农民工千里迢迢来到连城砖厂从事体力劳动,同年4月17日,连城砖厂给吉子有呷等人出具了一张32916元的工资欠条。吉子有呷等人要求连城砖厂尽快支付2011年3-4月的工资及民工吉子色(舍)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连城砖厂的老板坚持认为其对吉子有呷等农民工十分厚道,期间多次借给农民工生活费,该借支费用已经超过了农民工工资的数额,连城砖厂根本不欠民工工资。吉子有呷等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未果,情绪异常激动,多次到原阳县委、县政府反映企业老板不诚信,要求权力机关介入解决问题,追讨“血汗钱”。后经原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释法引导,吉子有呷等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维权之路,向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吉子有呷等27人与连城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连城砖厂给吉子有呷等27人出具了32916元的工资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应予支持。关于2011年4月份工资的请求,因吉子有呷等27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对民工吉子色(舍)日受伤一事,因仅有一份诊断证明,不能证明其系因工负伤,吉子色(舍)日的申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遂作出如下裁决:
一、连城砖厂在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吉子有呷等27人工资共计32916元;
二、驳回吉子有呷等27人要求支付2011年4月份工资的请求;
三、驳回吉子有呷等27人要求支付吉子色(舍)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请求。仲裁裁决下发后,吉子有呷等农民工立即向原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阳县法院迅速立案,并转入执行程序。连城砖厂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新乡中院递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原阳县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裁定,吉子有呷等27人追索劳动报酬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连城砖厂申请称: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2011年春天,吉子有呷从连城砖厂处承包工程,约定按货计算工钱。合同签订后,吉子有呷雇佣部分工人进行生产。吉子有呷及其雇佣的工人从连城砖厂处多次借支用于日常生活,且借支早已超过工人生产所应得的工资。吉子有呷在仲裁庭审时隐瞒了其在连城砖厂借支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2、劳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通知连城砖厂负责人秦云海的情形下缺席裁决,明显违法。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劳仲案字【2011】第011号仲裁裁决。吉子有呷等27人则答辩称:连城砖厂会计经过结算出具了工资欠条,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
新乡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关于仲裁程序问题,因申请人连城砖厂未提供证据,且申请人当庭表示不再提异议,故本院对仲裁程序不再审查。申请人连城砖厂同被申请人吉子有呷等27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4月1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劳动工资欠条客观事实,申请人负有偿还该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称吉子有呷、井子尔三等人给申请人出具的借支款已经在2011年3月份的民工工资结算中进行了扣除,且该借支款与民工劳动报酬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连城砖厂的撤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其申请撤销案涉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阳县靳堂乡刘庄村连城砖厂请求撤销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劳仲案字【2011】第0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二、审理过程
因吉子有呷等民工法律知识淡薄,执意要求原阳县法院强制执行连城砖厂,原阳县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及办案人员一方面向民工释法,稳定民工的情绪,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情况,以求妥善处理。为了尽快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新乡中院民一庭庭长涂砚斌对承办合议庭提出了三点要求: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案件审理之中,将公正效率落到实处,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到位。吉子有呷等民工对新乡市地理不熟悉,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主审法官黄远锋建议本案巡回审判,经庭长批准,本案在原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新乡中院法官亲自携卷下基层办案的举措表示认同。庭审中,农民工与连城砖厂的老板各执一词,矛盾再次升级激化。为了打破僵局,休庭后,主审法官对连城砖厂的老板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说服释法工作,使其明白借支生活费与农民工工资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通过宣传国家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和处理办法,使其意识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沟通,连城砖厂的老板表示自愿履行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吉子有呷激动地说:“新乡中院民一庭的法官很负责,给我们20多个家庭带来了希望,我们在异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三、案件点评
农民工利益无小事,关乎普通百姓的民生问题。本案中,新乡中院民一庭的法官积极主动下基层,了解民情,沟通民意,关注民生,努力做到公正、高效、便民,用法律规范和改善劳资关系,用真情温暖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巡回审判的办案方式使人民法院主动走进人民群众,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助于在农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因此,人民法院今后仍应重视和加大巡回审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