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盗窃铜辊想“发财”,落入法网同获刑。3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安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范保卫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安泰,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新乡市,被告人范保卫,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于新乡市。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安泰伙同巩某(另案处理)先后5次跳入新乡市某针织厂车间内,盗窃铜辊6根,被告人赵安泰销赃后分得赃款26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200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范保卫伙同巩某在该针织厂车间盗窃铜辊1根,销赃后分得赃款5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2008年8月12日被告人赵安泰到新乡市公安局投案,退还赃款260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收购该赃物的同案犯。经鉴定被盗铜辊每根价值314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安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价值达188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保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价值31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安泰、范保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赵安泰于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收购赃物的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牧野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