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获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案件。被告人田某服刑期间被发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4月份在延津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吕某得知被告人田某曾在延津县城关镇小潭村偷东西过程中拿刀对一名抱小孩的妇女实施过抢劫,遂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这起犯罪事实。被害人裴某陈述证实,2011年春天的一天上午,她从自己家骑车带着女儿到小潭村娘家走亲戚,到娘家北屋东里边套间放东西往外出来时,从套间门后出来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刀指着她,说没有钱花了,弄点钱花。她就把身上的三十五元钱给了那名男子。因为害怕报复所以没有报警。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某在原犯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