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三十五元 判刑十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11-16 15:45:39


    抢劫了三十五元,却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这样的数字构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是仅仅是抢劫了三十五元,怎么会判那么重呢?

    2011年3月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延津县城关镇小潭村裴某家中,持刀抢劫裴某女儿裴某某现金三十五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从数字上看,会有很多人同情田某,觉得判的过重,但是,抢劫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从严处罚,抢劫罪的起始刑就是三年;再者,刑法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一种加重情节,刑期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所以,为什么本案被告人仅仅抢劫三十五元就被判十年零六个月,大家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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