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未婚先孕风俗 拐卖亲生儿子入罪

  发布时间:2011-11-16 15:40:56


    社会风俗作为当地人约定俗成的习俗,普遍约束着当地人生活中的言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过于冲动,迫于无奈而冲击风俗思想,打破当地习俗,从而引发了种种问题,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2011年10月2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丽丽、张清华、张哲、周杰、王刚拐卖儿童一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2009年被告人郭丽丽和张哲在新疆乌鲁木齐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二人在张哲老家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年初,被告人郭丽丽怀孕后,因郭丽丽老家有“不能未婚先孕”的风俗,不愿要孩子。被告人郭丽丽就与婆婆张清华共同商议将孩子生下来出卖。经过被告人王刚、周杰介绍,2010年11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郭丽丽、张清华就与张哲在某卫生院,将郭丽丽和张哲共同生育的男婴以四万元的价格出买给某村村民。其中,被告人郭丽丽得款两万元,被告人张清华得款两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丽丽、张清华、张哲、周杰、王刚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五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郭丽丽、张清华提议、预谋、积极参与实施拐卖儿童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哲、周杰、王刚参与买卖、接送儿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丽丽、张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五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丽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张清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张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周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五、被告人王刚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打破风俗未婚先孕,致使母亲拐卖亲生儿子后受到法律制裁。这种后果是风俗作怪,还是人心作怪,抑或利益驱使,值得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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