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看欠条为由将欠条要走后撕掉欲赖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其偿还借款计谋落空。11月14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陈某归还李某、严某本金20000元及利息990元。
2006年11月,陈某向李某、严某借款20000元,并许诺1分5厘的月息,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后李某、严某多次索要欠款,陈某均已经济紧张为由未偿还。2011年1月28日,严某及吕某再次到陈某的工地上索要该款,陈某以看欠条为由将欠条要走,后称已将欠条撕掉,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后,李某、严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16400元。利息按月息1分5厘,从2006年11月计算至2011年5月6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向李某、严某夫妇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某辩称该欠款已还清且由其本人和其女儿自行记载于账簿上,因账簿系其本人和其女儿自书记录,欠缺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故陈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某、严某要求陈某归还20000元本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严某要求陈某按月息1分5厘支付利息,因李某、严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的具体时间,利息应从2011年元月28日严某、吕二兵向陈某索要欠款时开始计算至2011年5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