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发后未征地 村委会起诉追回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1-11-16 15:26:41


    村委会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后,该土地并未实际征收,为追回补偿款,村委会将村民告上法庭。11月14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王某、乔某向长垣县魏庄镇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补偿款77346元、树木补偿款380元,共计77726元。

   2007年9月,为发展村集体经济,魏庄镇有企业拟使用某村的部分土地。2007年9月19日王某、乔某从该村委会处领取了土地补偿款77346元、青苗补偿款1504元、树木补偿款380元,共计79230元。后该土地并未实际征收,王某、乔某也未实际交付土地。2011年4月25日该村委会向王某、乔某邮寄了补偿款催收函且王某、乔某已签收。2011年6月29日,该村委会起诉要求王某、乔某退还土地补偿款77346元、树木补偿款380元,共计77726元。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某、乔某在2007年9月19日在魏庄镇某村委会处领取土地补偿款77346元、青苗补偿款1504元、树木补偿款380元,共计79230元并在收据上签章确认,但该土地并未实际征收,王某、乔某占有该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补偿款返还给某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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