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获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1-15 14:49:07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时有发生,一个个快乐的生命瞬间灭失,一个个家庭从此失去欢颜和幸福。卫辉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11月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4月1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辉境内榆林庄村路段,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钱某撞倒,造成钱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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