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关注民生 真情温暖农民工

——新乡中院妥善处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时间:2011-11-15 14:27:00


    农民工利益无小事,关乎普通百姓的民生问题。新乡中院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每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积极主动下基层,了解民情,沟通民意,关注民生,努力做到公正、高效、便民,用法律规范和改善劳资关系,用真情温暖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新乡中院受理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用人单位一方是原阳县靳堂乡刘庄村连城砖厂(以下简称连城砖厂),劳动者一方为吉子有呷等27名农民工。值得一提的是,案涉农民工中26人来自于四川省普格县,均系彝族人,2011年3月,吉子有呷等人千里迢迢来到连城砖厂从事体力劳动,同年4月17日,连城砖厂给吉子有呷等人出具了一张32916元的工资欠条。吉子有呷等人要求连城砖厂尽快支付2011年3-4月的工资及民工吉子色(舍)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连城砖厂的老板坚持认为其对吉子有呷等农民工十分厚道,期间多次借给农民工生活费,该借支费用已经超过了农民工工资的数额,连城砖厂根本不欠民工工资。吉子有呷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未果,情绪异常激动,多次到原阳县委、县政府反映企业老板不诚信等问题,要求权力机关出面解决。后经原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释法引导,吉子有呷等人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维权之路,向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吉子有呷等人与连城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连城砖厂给吉子有呷等人出具了32916元的工资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2011年4月份工资的请求,因吉子有呷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对民工吉子色(舍)日受伤一事,因仅有一份诊断证明,不能证明其系因工负伤,吉子色(舍)日的申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遂作出如下裁决:一、连城砖厂在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吉子有呷等人工资共计32916元;二、驳回吉子有呷等人要求支付2011年4月份工资的请求;三、驳回吉子有呷等人要求支付吉子色(舍)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请求。仲裁裁决下发后,吉子有呷等农民工立即向原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阳县法院迅速立案,并转入执行程序。连城砖厂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新乡中院递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原阳县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裁定,吉子有呷等人追索劳动报酬又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吉子有呷等26名农民工身在异地,人生地不熟,回四川老家的心情十分迫切,家里老小又指望着微不足道的打工工资维持生计,此时却为无法及时得到辛辛苦苦挣来的工资心急如焚。因吉子有呷等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执意要求原阳县法院强制执行连城砖厂,原阳县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及办案人员一方面向民工释法,稳定民工的情绪,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情况,以求妥善处理。为了尽快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新乡中院民一庭庭长涂砚斌对承办合议庭提出了三点要求: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案件审理之中,将公正效率落到实处,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到位。吉子有呷等人对新乡市地理不熟悉,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主审法官黄远锋建议本案巡回审判,经庭长批准后,本案在原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农民工与连城砖厂的老板各执一词,矛盾再次升级激化。为了打破僵局,休庭后,主审法官黄远锋对连城砖厂的老板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说服释法工作,使其明白借支生活费与农民工工资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通过宣传国家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和处理办法,使其意识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沟通,连城砖厂的老板表示自愿履行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吉子有呷激动地说:“新乡中院的法官很负责,给我们20多个家庭带来了希望,我们在异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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