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就其损失获得法律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新乡县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由最初的50%左右,迅速提高到近两年每年85%以上。其中,2007年,受理附带民事案件22件,调解结案19件,2008年受理附带民事案件16件,调解结案14件,共为受害人兑现赔偿款项近百万,开创了无超期、无上诉、无信访的良好局面,有力缓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不安定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提高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不但要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充分实现,处理的不好,极易激化矛盾。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让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公正。
一是以公正形象促调解。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在处理案件时,客观公正的对待当事人 ,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辩解,不受当事人情绪所左右,不因言行举止不当而招致当事人的误解。
二是以细致工作促调解。要求干警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杜绝拖拖拉拉、粗枝大叶等不负责任的态度,将调解工作做细做实。干警逐渐认识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个性特点,当事人的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案发起因、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因素都有可能是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尤其是被告人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村委会等在调解工作中往往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家庭宅基纠纷,王某致伤其堂弟,王某以家庭困难等多种借口,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针对该种情况不急于调解,而是先走访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找到村干部及双方当事人共同长辈,通过他们向王某宣传法律,促使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将要面临的法律制裁,最终促使王某如数赔偿了堂弟的经济损失,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睦。
三是以法律宣传促调解。案件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较低,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法律后果的不理解和无知,给调解工作造成极大障碍。首先是要对当事人宣传、讲解与本案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一方面使原告方对如何主张权利、参与诉讼有清晰的认识,以便配合调解,另一方面也使被告人了解到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清醒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存在的过错,主动与法官配合,从而有效、快捷地促成调解。
二、把握庭审节奏多样化做好调解工作
一是庭前和解的温情化。庭前和解是化解原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尤其是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许多被害人而言,能够得到一定经济赔偿是他们诉讼的目的。为此我院专门针对此类案件制定了庭前调解办法:首先是稳定和安抚被害人情绪,了解被害人对赔偿的期望值;其次做到 “四个清楚、两个掌握”:即案件性质清楚、赔偿项目清楚、当事人家庭状况清楚,对诉前处理情况清楚;针对案件当事人的不同经济收入等情况,掌握赔偿尺度;针对诉讼前调解的分歧和障碍,掌握调解工作的策略,从而有的放失做好调解工作;最后动员各方力量,促成双方民事赔偿和解并尽量当场兑现赔偿款项。
二是庭中调解的多样化。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被羁押的实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尽量把相关事实查的细一些,完整一些,并采用多种化的方式和手段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首先合力调解。针对许多被告人及亲属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采取合力调解的方式,即多方动员,由法院出面找被告人的亲朋好友,通过法院做工作,大家都出手帮一把、凑一点让被害人得到赔偿,从而化解矛盾。其次全案调解。就是针对共同犯罪案件或有牵连案件,在全面了解全案被告人的各种情况、赔付能力、过错大小的基础上,摸清被告人的心理底线,做好疏导工作。从而使各被告人能较积极地与被害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有利于全案处理。如在审理张泉双与其兄张泉友互殴相互致伤引发两案过程中,由于双方态度都较强硬,侦查及审查起诉机关多次组织调解均无任何进展。考虑到家庭矛盾不宜扩大,法院对二人均进行了取保候审,争取更多时间做调解工作。在开庭时,由于张泉双的辩护律师替他做了无罪辩护,案件一时陷入了矛盾激烈对峙状态,双方均不愿认错并赔偿对方损失。考虑到如果不能调解结案,兄弟两人都要因打架而获罪关押,这必然会使双方积怨加深,还会引起涉诉信访事件发生。承办人、庭长、院长轮流做双方思想工作,背对背得进行调解说合,将亲情和法理一一讲明。在众人劝说下张泉友开始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但张泉双还是认死理,不肯赔偿对方的医疗费。考虑到案件影响较大,在说服工作没有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决定对两人进行收押。在关押的两周内,承办法官几乎每天都要分别或共同提审两被告,耐心、细致的做思想说服工作,同时也委托看守所管教干警配合做二人的思想工作。最后,他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赔偿对方医疗费并达成互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的和解协议。第三兑现调解。在调解工作实践中,如果单一着重于调解协议的达成而忽略协议的兑现会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不仅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会产生新的问题。为此在调解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保证协议的兑现。在协议确实不能一次兑现的情况下,采取了部分先履行或第三人担保履行的方式,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是庭后调解的灵活化。在庭后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抓住一切有利时机,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对那些有赔偿能力,双方却未能在庭前达成协议的案件,积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及时与被告人家属沟通联系,采取间接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达成调解协议,缓和双方矛盾。
三、进一步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创新能力
为更好提高调解案件的质量,在办案中要不断积累调解经验,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明法析理能力,做到法官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之间进行换位思考,从法理和情理上多做思想工作,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两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力争调解结案。
一、做好调解释明工作,主要向被告人和受害人讲明调解的程序和意义,提高双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调解释明的内容可以很多,如法定量刑、从轻条件、赔偿标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等等,目的是要让当事人认识到调解的作用,配合调解。
二、投入感情关怀。在调解中,着力找准双方的矛盾点,有针对性的做思想疏导工作,对各方的难处给与理解和同情,对过错的一方给予批评教育,以减少对法院工作的抵触情绪,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如赵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赵某将张某右眼打致轻伤。案件受理时,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均不愿接受调解,一方索要高额赔偿,一方拒不认罪。法官经过调查发现二人系同一单位职工,平时并无矛盾。对此,承办法官找到赵某和其家属谈心,劝说他们只有认罪服法,赔偿受害人,才能争取从轻处理。同时,法官又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要求其充分理解赵某家的难处,争取双方互相谅解。后来,赵某家属主动到张某家道歉,获得了谅解,被害人也放弃不合理的高额赔偿要求。
三、发挥“中间人”作用。办案中,有些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会对法院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不愿配合法院工作,基于此,我们制定调解方案时,就先寻找双方都信任的中间人进行调解。如王某故意伤害案,其因家庭琐事将其嫂杨某打致轻伤。王某猜疑被害人与公检法有关系,是故意“整他”,拒不认罪,也不赔偿,对法院工作情绪很大。承办法官了解到发案原因,系二弟兄是分家析产所致,就将二人的父亲找来,通过老人和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先指出王某父亲分家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一块寻找解决方法,又引导双方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在法官和王某父亲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终于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四、充分把握当事人心理,掌握尺度
调解中,我们对那些情绪不稳定,不愿调解的当事人,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耐心引导其换位思考,打消其“得理不饶人”的心理,努力促成调解,化干戈为玉帛。如我院在审理李某窝藏一案中,李某在明知肇事司机周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致三人死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200元的财物,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李某为肇事车车主,由于司机逃逸,死者杨某、张某的家属将李某、挂名车主延津县某职业学校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后来李某涉嫌窝藏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后,死者杨某和张某的家属又找到法院,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承办人员收到诉状后,感到案件非常棘手,法律并没有规定窝藏罪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且关于李某是否构罪尚存在不同理解。看到受害人家属的不幸遭遇和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他们收下了附带民事诉状。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罪,主张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由李某给付少数款项结案,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构罪,但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建议驳回。最后在形成意见时,合议庭还是尽全力做足了调解工作,说服双方互谅互让,由李某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万元,民事部分调解结案,双方自此互不再追究责任。此外,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我院刑事法官主动负责督促被告人履行到位,使全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得以真正落实,从根本上平息了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