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经济纠纷本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却将对方骗至洗浴会所非法拘禁五天,实属不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
2009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6日,王某(已判刑)因与被害人郝某有经济纠纷,以对账为由将郝某带至长垣县蒲东办事处某洗浴会所,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及牛某(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将郝某非法拘禁5天。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强制手段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与王某、牛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