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多次持械抢劫 透漏法制教育缺失

  发布时间:2011-11-11 09:37:50


    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持刀、持棍多次抢劫,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已屡见不鲜,但是从中透漏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缺失。

    被告人王根生(1986年出生,犯罪时17周岁)在2003年9月12日、14日、16日、22日晚上,伙同他人分别在不同地点,五次进行持械抢劫货车司机。被告人王根生在2003年9月18日夜,伙同他人将某厂职工的一辆红色金城90型摩托车盗走,价值4000元。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根据有效证据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根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根生在短短十天内,伙同他人多次持械抢劫并盗窃,严重扰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性较大。本案中,被告人王根生小学毕业,未接受过法制安全教育,恶意抢劫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可见,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安全教育的力度,从而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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