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赊账老板埋单

  发布时间:2011-11-11 09:29:49


    买卖交易的老规矩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现在社会的步伐加快,人们思想意识逐步提高,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赊账就是司空见惯的一种,可是有时候给了别人方便,却给了自己麻烦。经营一处加油站的李胜就遇到了这样棘手的事情,无奈诉诸于法院。

    2011年11月10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胜诉吴广、马华、牛群三被告买卖合同一案。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胜经营一处加油站,被告马华在原告加油站加油(马华在吴广承包的工地打工),截止2010年6月份累计欠油款13642元,被告马华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落款处签名是马华、吴广、牛群(吴广的名字由马华代签,牛群为见证人)。被告现已还款6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胜与被告马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因马华在吴广承包的工地打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由包工头吴广偿还欠款7642元,被告马华不承担还款义务;牛群为见证人,原告、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由于欠条上未注明担保关系,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牛群主张债权,故原告要求牛群偿还欠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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