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这是自然生物界食物链的一则生动描述。经济社会中也存在这样类似的关系,特别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中。2011年11月1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近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9月29日,被告冯元从原告张文的肥料销售门市部拉走一车肥料,价值1521元,由于手头经济紧张,并未当场付款。后来被告冯元找到原告张文说:“最近手头有点儿紧,要不这样吧,我以前给马文书打过一段工,到现在他还没有给我工钱呢,要不我把他叫来,咱们仨立个字据,让他来还我欠你的肥料钱吧”。原告张文说那行,只要马文书愿意我就答应。冯元遂将马文书叫来,三人协商妥当,当场修订一份协议:将被告冯元所欠原告张文的债务,转移由第三人马文书予以偿还。看到这一纸协定,原告张文深感自己债权不几日就能得到偿还。然而,左右苦等的张文始终不见马文书来清偿债务。难道当初“桃园三结义”般的约定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焦虑不安的张文遂将冯元作为被告,马文书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清偿自己的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拉走肥料,三方同意由第三人还款,应视为被告还款义务的转移,第三人负有及时还款的义务。原告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第三人作为债务人负有还款的义务,债务应予清偿。
案经调解无效,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由第三人马文书偿还原告张文肥料款1521元。(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