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流入邻居门口 动手又致邻居骨折

  发布时间:2011-11-10 10:17:57


    秦某抽水流入邻居门口胡同,邻居夫妻与秦某发生口角,秦某遂与邻居妻子厮打,致使邻居妻子骨折。长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拘役四个月。

    2010年12月29日10时许,因被告人秦某家抽水时水流至其门口胡同,对门邻居吴XX便找其理论并在秦某家门外与秦某发生口角,后吴XX的妻子靳XX见状便与秦某发生争吵,秦某便将靳XX推倒在地并跪压靳XX左下肢,继而厮打,致使靳XX左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靳XX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秦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靳XX的谅解。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靳XX 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秦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秦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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