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醉驾已入刑,醉酒开车再非小事,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GPJ929的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力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时,被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02.39mg/100ml。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