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时间:2009-03-17 10:31:29


    【全文摘要】:人民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根本性问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根本性问题。

    首先从理论上讲,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置的后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实体处理必须公正合理。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其次从现实来看,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以及司法审判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决定了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的根本要求。在审判工作中,服务大局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是审判工作应当追求的,只有坚持依法办案,才能实现审判的公正。但是绝不能就按办案,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审判的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的实现,而审判的法律效果本身也内在的包含着法的价值即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公正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是审判工作应该具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的。作为行使职权的人民法官,所作出的每一个案件的裁判对当事人来讲是有形的,对社会公众来讲是无形的,这种有形的与无形的影响具体体现为审判效果。如法官的一个判决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一定的反应,其反应中既包括了法律效果,也包括了社会效果。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价值标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实现的目标,对于审判效果而言,它是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做出正当的裁判,让当事人能够知道自己败诉、胜诉的原因,让其他人确信法院裁判的正确,以彰显法院的公信度。因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审判效果的价值取向,是法官审判案件的终极目标。

    第三,依照我国宪法与法律,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从法律实施的要求看,审判是一个由自信到他信再到公信的过程。从表面上看,法官审理的是具体个案,解决的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做出的是个案判决。但是,法官的个案审理过程,实际上是将具有一般性的法律条文通过解释将其适用于特定个案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于法律既定的调整规范在具体社会经济生活中运行的态度。法官个案判决的结果不仅会影响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而且会影响到法律所调整的同类社会关系的运行,更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尊严、权威的认识。因此,审判所具有的引导甚至再造社会关系的功能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该忽视的。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的种种现象不仅存在,而且成为了影响司法功能正常发挥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针对这一问题:

    第一,要在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相统一、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相统一、法的安定性与正义性相统一等基本原则的支配下,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规则,科学进行立法解释,实现立法统一;通过实现司法程序的正当化、建立科学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规则、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增加案件透明度,实现司法过程统一;通过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效果观、缩小法律理性和自然理性的差别、理性对待社会评价、尊重司法权威等改善司法环境,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统一。

    第二,要解决关于社会效果本身的一些前提性的或者是共识性的问题。因为社会效果本身必须在一定共识下才可能产生,缺少了这些共识,必然产生分歧、混乱甚至对立。例如社会效果的范围有多大?社会效果评价的对象是什么?社会效果由谁来评价?社会效果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社会效果的取舍条件是什么?等等。只有从理论上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以上问题,才能获得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更深刻认识,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不统一的问题。

    第三、法官必须努力实现“五个转变”、“一个加强”和“六个克服”。所谓“五个转变”:一是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法官要善于实现从“职业人”向“理性人”转变。法院判决的对象不是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判决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正当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二是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要善于实现从“审判者”向“被审判者”的转变。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三是要实现从“审理案件”到“解决纠纷”的转变。任何案件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有效消解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同时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四是要实现从单纯的“法律思维”到“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相结合”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事件。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因此,无论是从案件性质还是从法院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五是要实现从“重判轻调”到“调判结合”的转变。我们正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法院判决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基于这一严酷的现实,调解结案就是法院和法官的最佳选择。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所谓“一个加强”,就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判决说理的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因此,判决说理是法官智慧的集中体现。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为此,我们要通过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增强亲民、爱民意识,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感和信赖感。特别是通过实行司法救助,依法对经济确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用,让社会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和广泛性。通过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除邪祛恶,惩处犯罪,制裁违法,消除纷争,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还要发扬“马锡武审判方式”的贴近群众的精髓,在工作中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感受和需求,给予人民群众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所谓“六个克服”,一是片面适用法律、机械套用法律条文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作出违反立法原意的推定或解释,导致裁判不公;二是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机械追求法律真实,对本可以经过调查发现的客观真实不管不问,导致实质上的错误判决;四是在某些案件上不注意把握“两个基本”的原则,过分追求细枝末节,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五是虽然有严格的法律证明,但裁判结果脱离实际,造成裁判不可执行;六是对诉讼调解重视不够,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而是简单的一判了之,实际上往往是案结事不了。

    第四,大力改进审判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一起案件,如果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其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就难以彰显,最终将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只有通过增强诉讼效率观念,使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将通过完善立案、信访服务,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将通过实行当事人会见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切实感受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将通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实践中,切实坚持亲民、爱民,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田间地头、巡回办案。坚持走大开方便群众诉讼之门、大兴巡回审判和“判后释疑”之路,努力使胜败皆服、实现案结事了。

    第五,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努力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深化规范化工作,着力抓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健全以立案庭为主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把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防止案件随意拖延。健全以审监部门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程序和对有问题案件的处理办法,确保办案质量。建立健全以政工部门为主的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强化以纪检组监察室为主要职能部门的违法违纪责任查处机制,做到发现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洁。将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机制,通过集中教育和“树形象、创一流”等创新活动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要注重在程序方面追求平等,在实体方面追求公正。这要求我们:(1)启动立案便民之门。如采用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方式方便远路及行动不便的当事人;(2)给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如给予困难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3)在审判程序中尽量采用简易、简便程序。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对抗,节省其时间与精力;(4)多做调解工作。如在民商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中通过主持调解,在行政案件中通过促进和解,达到调解结案、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5)多重视当事人的诉求、理由和依据。如分析关注当事人的诉求、理由和依据,通过平等、助弱原则,确保两个效果的统一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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