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技术不过关 轧死乘客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8-12-05 10:14:41


   山东一男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近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岳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岳文,男,1966年6月出生于山东。2008年5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岳文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晋新高速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109.4公里标处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变速箱部位严重受损,乘坐人艾某下车检查车辆时,被告人岳文再次操作不当,将被害人艾某轧于车下,造成艾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道路及其防护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岳文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岳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不当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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