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巡查线路疑偷电 用户出手伤人实不该

  发布时间:2011-11-07 09:40:03


    供电所职工李某与工友巡查线路时发现用户刘某家有偷电嫌疑,不料却被刘某殴打致面部骨折。11月3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轻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1月11日21时许,长垣县某供电所职工李某和工友到村里巡查线路,认为被告人刘某家有偷电嫌疑,与刘某及其父亲发生纠纷,后刘某殴打李某,致李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5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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