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其担任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出纳、会计、财务科负责人的便利,先后十次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巨额公款用于其申购基金或存为“个人七天通知存款”获得大量利息。11月3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件。家住新乡市的被告人崔某因挪用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房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65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某利用其担任新乡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出纳、会计、财务科负责人之便,先后十次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5千多万元用于其申购基金或存为“个人七天通知存款”,银行支付红利、利息共58339.21元。在崔某返还所挪用公款及利息后,其近亲属将剩余的非法所得7200.65元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多次挪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前,崔某自首,案发后主动归还,并退还其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