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用便捷生活燃具已经成为趋势。但是在正确使用合格的燃具时,遭到莫名原因的侵害,受害人作为消费者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向谁主张呢?
2010年12月2日,原告朱小敏从延津县某厨具店(店主为本案被告李丽)购买家用燃气灶一台,被告某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场予以了安装。2010年12月3日下午,原告朱小敏做晚饭时,打开灶具下方的橱柜取米,这时,从灶下窜出火将原告朱小敏的脸部烧伤。事发后,二被告均到场予以了解情况,被告李丽进行了拍照,并将灶具弄走,烧坏的连接软管未保存(该软管系李丽作为灶具的出售方提供)。原告朱会娟经延津县城关镇卫生院诊断为颜面部皮肤灼伤等,购买药物花费400元,做脸部修复护理花费1980元。
被告李丽称系被告某燃气公司安装存在不当造成的漏气引起的该事故;被告某燃气公司称系被告李丽经营的灶具有质量问题螺丝松动引起的漏气。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朱小敏起诉来院,主张由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38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380元。
庭审中,二被告均认为原告朱小敏在使用中无过错。
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原告朱小敏在使用天然气灶过程中被灼伤,不存在使用不当问题,不存在过错,对此事实二被告均予以认可,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朱小敏作为灶具及天然气的使用者,在使用中被灼伤,依法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关于二被告的责任问题,虽被告李丽提供了灶具的合格证,但连接软管由其配置,因软管被烧坏且未保存残留部分,被告李丽提供的软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能确认;被告某燃气公司对原告朱小敏的所使用的灶具与入户天然气予以安装连接,其未提供安装连接不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故不能排除其在安装中存在过错。基于上述原告不存在过错的事实,二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构成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现在已经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