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协议要双赢 行情不好不履行不担责不行

  发布时间:2011-11-03 09:46:00


    2010年9月1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因为行情不好而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王志刚系延津县城关镇某养猪场业主。2004年4月2日与被告邵华签订养猪协议,约定由甲方(延津县城关镇某养猪场)供应乙方(邵华)二元母猪10头,由甲方回收所供种猪繁育的仔猪,其标准为体质健康,体重在30市斤左右,且回收价高于市场散养户平均价格的5%。乙方应尽职尽责做好科学饲养和母猪繁育工作,每月汇报一次养猪情况,到产仔时如实提供产仔时间及产仔数量。未经协商和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处理母猪及猪仔者本协议自行终止,定金作废,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违约金每头1000元。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母猪返还,如不返还另议……。

    合同签订后,王志刚交付邵华二元母猪10头。原告王志刚在庭审中称邵华开始履行了返还猪仔的义务,后来市场行情不好,就没有再管邵华,没有再要猪仔;另每户养猪户均填写有同牧良种猪场生产简历卡,交王志刚保管,就邵华养猪简历卡王志刚未提供。原告王志刚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邵华承担责任支。

    庭审中,被告称已将剩余种猪卖掉,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情况不好,原告同意猪仔由被告向他人出售,每头给原告王志刚10元,王志刚不予认可,邵华未举证。

    法院认为,养殖回收合同是指养殖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具体明确的有关双方当事人责任与义务、付款方式、解决纠纷等方面,以便双方当事人在出现有关违约情况时,可以依法追究违约人的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的一种协议。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养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作为违约方的当事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王志刚供给被告邵华二元母猪10头,原告王志刚与每户养猪户就母猪的繁育约定每月汇报一次,如实提供产仔时间及产仔数量,每户养猪户均填写有同牧良种猪场生产简历卡,交王志刚保管,就邵华养猪简历卡王志刚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王志刚主张的由被告邵华承担擅自处理猪仔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随做出判决:一、限被告邵华原告王志刚违约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刚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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