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嘴说了不算

  发布时间:2011-11-03 09:23:23


    2011年3月,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程承揽合同案件,被告主张案件涉及行业标准,但未在法定期间提供具体的行业标准,从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009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岳红民将其承包的卫辉市超限站大棚的钢结构部分承包给原告申玉中,约定按彩钢板每平方米65元,用料质量有岳红民负责,焊接质量由申玉中负责,设计由双方协商。工程完工(现已使用)后因就承揽费用发生争议,原告来院。原被告就承揽的面积产生争执,当庭均认可平面按17乘以 21共计357平方米予以计算,立板面积为76米(两个17米,两个21米),乘以高1.1米为83.6米;双方对平面面积无异议,被告对立板面积本身无异议,但认为立板面积不应予以计算,行业标准有规定。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申玉中承接被告岳红民承包的工程大棚钢结构部分,双方约定报酬每平方65元,面积虽未注明,但庭审中双方认可平面为357平方米,对立板83.6平方米被告岳红民称不应计算在承揽面积内,因该部分系原告申玉中承揽建造部分,被告岳红民称行业标准有规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标准,故被告红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原告申玉中实际建造面积449.6元予以计算,按每平方65元共计为28639元,被告岳红民应予以支付,遂判决如下:限被告岳红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申玉中报酬28639元。

    作为负有举证义务的被告说有行业标准,但没能在法定期间提供其主张的行业标准,因此必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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