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警示价更高”,警示标志对施工方真是太重要了!
2010年11月5日晚,原告赵天宝骑着宗申牌助力踏板车顺新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潭乡政府东100米处,掉进被告延津县公路局正在修路的路基中,当即昏迷。在延津县医院做了CT检查后,随即转中国人民解放军371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经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
延津县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本案中,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在路面施工时设置土堆作为警示标志,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给通行安全带来更大的危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限被告延津县公路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天宝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957.31元。
本案中,如果公路局设置了警示标志,就不会致伤原告掉进施工的路基,公路局也不会吃官司,赔偿损失了!所以,提醒施工方一定要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