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 被判十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1-10-31 09:06:56


    无证驾驶,多次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10月27日,河南封丘法院首例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告结,被告人张新宾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472.71元。赔偿李某二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4038.97元,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87.6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3元。

    被告人张新宾,男, 1976年出生。因犯盗窃罪曾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3日晚上交通肇事后畏潜逃,2010年10月18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新宾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A00**的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沿封丘县城关镇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兴路交叉口北二百米处,将正在步行的被害人李保、李莲、李英撞倒后驾车向南逃跑,到文化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向东转弯时,又将由东向西行驶正在等红绿灯的常伟驾驶的吉利轿车撞坏。之后被告人张新宾倒车绕过被撞车,沿振兴路北边继续向东行驶,在封丘县农业银行门口东边又将齐云从的三轮车和高萌的自行车撞翻;该车继续向东行驶二百米左右又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刘亮和其女儿撞翻,高速行驶到封丘县妇幼保健院附近撞到一堆石板上,车无法继续行驶,张新宾弃车逃逸。受害人李莲、李英、高萌、刘亮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李保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保系交通事故致使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张新宾于2010年10月18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莲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4670.71元,支付交通费840元。被害人李保花医疗费29180.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亮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3247.6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英支付医疗费、修车费共计2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宾无证驾驶机动车撞到多人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宾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述,当时不知道撞人,且拒不交待自己开车接连发生撞击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宾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被告人张新宾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新宾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宾无证驾驶制动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其明知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新宾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于赔偿。

    法官说法:

    刑法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本案中被告人张新宾无证驾驶制动系统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 ,连撞3人后继续驾车冲撞,再撞一辆汽车、一辆电动车和自行车后继续高速行驶,共造成一人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车损毁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 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 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本案行为人也属如此。但是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定性。所以本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定罪正确的。 

    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张新宾无证驾车撞人,造成一车损毁、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法院适用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新宾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也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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