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成为影响婚姻家庭幸福和谐的重要因素。面对家庭暴力,作为弱者,是忍辱负重,继续水深火热的生活?还是“揭竿而起”,选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2011年10月26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法院依法支持了弱女宋某的离婚请求。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农历10月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0年生育儿子张XX,2002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月生育女儿张小X。婚后起初夫妻感情良好,但是不久,被告在外稍有点不顺心的事,回家便对自己打骂,并且十分凶狠,由此曾将自己打致骨折。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自己抚养,财产归原告。
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所述属实。婚后原被告多次发生矛盾,2010年7月原被告曾达成离婚协议,之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知下落。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曾多次发生矛盾,并达成离婚协议,之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两个子女暂由原告抚养,关于子女抚养具体问题与财产问题,以在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儿子张XX、女儿张小X由原告宋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