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一天晚上,在某省道公路上肇事司机李某驾车路过一十字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与一行人相撞,并将该行人拖了100米左右置一拐弯处路中央后,李某驾车逃逸。另一司机张某驾车正常行驶,由于天黑视线不好,当张某发现受害人时虽然紧急刹车,但该车辆仍从受害人身上压过,后受害人死亡。裁判时在责任承担上,李某与张某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依照双方的过错或过失的大小按照份额各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我们来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表现为:数个加害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的侵权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区分二者时往往存在模糊认识,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侵权行为作一下分析。这两种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产生,而后者是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所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产生。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是区别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关键。
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即共同侵权行为;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如果在处理案件时不能正确区分二者,就会在适用上述两款法律时发生混淆,势必造成在裁判结果上适用责任承担形式的错误,因此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行为”作一下必要的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之所以容易产生混淆,是因为二者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1、二者都是数个行为侵权行为的结合。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行为都是二个以上侵权行为的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2、二者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中,不是每个侵权行为产生不同的损害结果,而是数个侵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
3、二者在主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共同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可以表现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也可能在主观上是无意思联络上的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而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在主观意思联络上则均表现为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共同的过失。
4、二者均可表现为数个侵权行为偶然地结合在一起。即使是共同侵权行为也并不是都表现为数个侵权行为必然地、同时地结合在一起,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多个侵权行为在时间上表现为偶然地结合在一起。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则均表现为数个侵权行为在时间和结合程度上不是同时地、必然地结合在在一起,而是偶然地、巧合地凑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我们再来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
1、数个侵害行为在结合程度是否紧密,外在表面上是否表现为一个“共同的、整体的”加害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在侵害上表现为一个整体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各个加害行为从损害结果中来看是不能分割的,其侵害目的和目标是同一的,在行为上表现为同一个有机整体。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中的数个侵权行为每个侵权行为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数个侵害行为不表现为有机的一个整体,只是分散地、偶然地凑合在一起,。
2、从整个损害结果来看各个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能够区分开来。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每个行为都会导致损害结果直接或者必然的发生,是在各个加害行为共同作用下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但是从损害结果中来看分辨不出具体上哪一个或者数个行为直接、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从损害结果上来看各个加害行为是有机的一个整体,是不同分割;数个侵害行为只是对损害结果在所起的作用上表现的有时有大有小,在原因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远有近,或者侵害行为在分工上有所不同,但每个行为都会导致损害结果直接或者必然的发生。而多因一果行为的侵权行为中不是每一个侵害行为都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直接或者必然发生,其中的一些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上来说只是为另外一些侵害行为创造条件和机会。
3、侵权行为在时间上是否表现为同一性和一致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个行为在时间上表现为同一性和一致性,有时侵害行为在时间上表现为持续性,但其中的各个加害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以前也都是持续,每个加害行为在损害结果产生以前都是不间断地存在的。而多因一果行为的各个加害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其往往表现出在时间上不是同时出现、有先有后,只是多个行为所起作用偶然地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4、各个加害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原因力是否能区分开来。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都存在必然地、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从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却不能分辨出具体上哪个加害行为单独直接作用的结果,只是各个加害行为原因共同作用下才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从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可以从损害结果上分辨出具体各个加害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原因力作用不同,每个加害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程度不同,或者对侵害对象加害部位的不同。
5、从损害结果上看各个加害行为侵害的部位是否可以区分来。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加害行为对侵害对象上来看其所加害部位是无法区分出来的,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中的每个加害行为从侵害客体上所加害的部位是可以区分开的。
以上我们从共同侵权行为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作了简要的分析。综述要把二者区分区别开来,主要是区分数个加害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直接结合表现为:每个加害行为都会导致直接地、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数个加害行为紧密地结合为同一个加害行为,各个加害行为对整损害结果来说所各自产生的损害后果,各自所起的原因力,所致侵害客体加害的部位都是无法区分的。而间接结合表现为: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地、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一些加害行为对整个损害结果来说只是为另一些加害行为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数个加害行为只是偶然地、巧合地凑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产生,从损害结果来分析各个加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所起的原因力、所加害的部位都是可以区分开来的。
我们再来看上面的案例,李某与张某两个加害行为,联系不是很紧密的,两个侵害行为也不是凝结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同一侵权行为,只是偶然地结合在一起导致受害人的死亡。从死亡的后果来说,通过病历或尸检报告来看,李某、张某对受害人的加害部位是不同的或者是有所区别的,我们是可以区分出来是谁的行为直接、必然地导致受害人死亡,直接致死的原因力是可以分析出来的,李某与张某各自的加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是可以分辨开来的,而另一人行为只是对受害人的死亡更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加重了损害结果的程度,故此我认为对于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来说是李某与张某多个侵权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即属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在责任承担上李某、张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或者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