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单吃饭不付款 就餐费谁来埋单

  发布时间:2011-10-26 15:01:13


    2011年10月25日获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餐签单而拒付餐费的纠纷案。判决学校支付原告就餐费用1337元。

    2002年左右石婆固学校在原告张某处因公就餐共欠原告餐费1337元,餐馆酒楼业主张某遂将路某、学校及教体局告上法庭。被告路某当时是石婆固学校主任,代表学校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路某离任时将相关财务手续移交给学校会计杨某,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尚欠一部分餐费。所以以用餐属于单位业务接待为由拒付餐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有效证据认定涉案的1337元债务属于学校因公支出,不属于路某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由石婆固学校予以承担,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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