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打欠条 请求无效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26 14:59:38


    写欠条可不是闹着玩,不是开玩笑随便说说就算了,它是证明你们存在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写出来的欠条,你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0月25号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齐杰诉李奇合同纠纷的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齐杰与被告李奇、王胜经协商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剥离工程承包合同书,但之后,因某种原因合同未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都同意解除该合同。合同解除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诉称给被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20000元,被告却胁迫原告打下了270000元的欠条,但被告对原告的胁迫之说予以否定,称欠条所写的欠款就是被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商签订的土、石方剥离承包工程合同,原被告都同意解除,依法判决解除该合同;对原告主张欠条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所打欠条实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原告并未请求撤销,且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受胁迫打欠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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