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但针对子女间对父母的赡养问题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延津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老太太要求被告董大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家住延津县某村的李老太太今年已77岁,与丈夫董老先生共育有三男四女七个子女。2010年2月,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在村委会主持下,董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老人协议。协议约定:在没有发生重大疾病的情况下,父亲由大儿子董大扶养,母亲由二儿子董二扶养;三儿子董三对父母的赡养平均分摊。兄弟三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以示保证。
董老先生去世,依照协议约定大儿子的赡养义务履行终结。但李老太太在董老先生去世后要求三个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大儿子董大的拒绝。王老太太遂以原告身份将大儿子董大诉至法院,要求董大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大儿子的辩称,根据兄弟三人签订的扶养老人协议,父亲由自己赡养;母亲由董二赡养。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董二和董三赡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扶养老人协议,证明兄弟三人之间对父母赡养有约定。但针对子女之间对父母的赡养问题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中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