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2011年10月25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二被告即原告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诉称,自从老伴儿十来年前去世后,我一人独住老院,生活特别艰难,特别现在年龄大了,干活力不从心。我现在居住的是老瓦房,上首房梁已经不行了,西面二间有二、三个大窟窿,一下雨便漏。后墙向外裂缝有四五分,已明显属于危房不能居住。希望二被告能对我履行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刘老太共生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家,二被告即原告的两个儿子。长期以来,原告自己在老院生活。现因原告年事已高,且所居住房屋,屋顶漏雨,墙体裂缝,无法再继续居住下去。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在二被告家轮流居住,各住半年,合情合理。根据农村风俗习惯,以首先在长子被告崔大某家居住为宜。原告主张自己做饭,由二被告给付一定的粮油、煤球和零花钱,应予准许。原告主张小病自己看,大病花费由二被告平摊。
综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支持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编者语:赡养纠纷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的常见案由。每个子女在父母年老时都有给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成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请你,为了自己的将来,做好子女的表率,赡养老人,善待父母,你迈出了一小步,社会文明就前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