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发布时间:2011-10-26 14:44:06


    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审结了一个借款案件,判决:限被告赵光亮、裴士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现金2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自2010年2月7日算至还款之日止)。

    2010年2月7日,经郭徳刚介绍,原告借给被告赵光亮、裴士刚现金2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1年2月24日原告以二被告拒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从2010年2月7日算至还款之日止)。

    法院认为,借款应予偿还。被告赵光亮、裴士刚借原告现金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被告即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欠据上约定明确,对此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以来就有这么一个俗语,只要借贷关系存在,借款人就应该偿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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