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米的距离,近36万元的损失,侵权人因疏忽大意而致人二级伤残。可见,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切不可疏忽大意。
2010年6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王利敏站在砖厂搅拌机的滚轮上,用铁锤敲击搅拌机,清理搅拌机内的杂物时,被告豆小莉将该搅拌机的电源开关合上,致使原告被搅拌机致伤,经医院诊断:胸12椎爆裂骨折伴截瘫,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经查,搅拌机距离搅拌机电源开关约1.5米左右,二者之间没有影响视觉和听觉的障碍物。被告岳志刚与第三人豆连营合伙投资,在延津县东屯镇开办了一个免烧砖厂,原告王利敏系第三人豆连营的妻子,被告豆小莉是该砖厂的雇员,其本职工作包括离合搅拌机电源开关。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作为雇员的豆小莉的本职工作包括离合搅拌机的电源开关,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并且搅拌机距离搅拌机电源开关约1.5米左右,二者之间没有影响视觉和听觉的障碍物,被告离合开关时,应该注意到原告和原告用铁锤敲击搅拌机的声音,被告豆小莉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存在重大过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利敏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工作的危险性,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情况,本次事故由原告王利敏、被告豆小莉各承担20%、80%的责任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如下:被告豆小莉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58106.95元的80%,即为286485.56元。被告岳志刚、第三人豆连营与被告豆小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建议广大雇主和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切不可疏忽大意,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