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骏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20日2时许,张骏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延津县某加油站附近时突然翻到在地,巡逻民警刚好路过,将其扶起后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儿,要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他不仅不配合民警执法,反而大打出手,造成其中一名民警轻微伤的危害后果。
随后,增援民警将张骏制服,对其进行了乙醇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10mg/100ml,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时构成醉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