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该和睦相处,相亲相爱,虽有争执双方也应该退一步海阔天空,而非怒眼相向。一时激情之举虽能解当下之气却终伤人伤己。
2011年10月18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一与刘燕本是夫妻,双方因故发生争执,争执期间被告人王一一时气愤朝刘燕脸部搧了三巴掌,致使刘燕耳朵听不见声音。经延津县公安法医学鉴定,刘燕耳部之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一在未取得妻子刘燕的原谅的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一与刘燕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燕未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本院依法驳回刘燕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