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朱志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朱志强系延津县人,现年37岁,从事运输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驾驶和车辆检修经验,正是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怎么都没想到自己的一个小疏忽竟给他人带来致命的伤害。
2011年7月5日1时许,朱志强一如既往的驾驶着自己的货车去送货,行至307省道洼张界牌西30米处时,货车突然出现故障,朱志强凭借自己多年的经验判断这次故障问题不大,简单处理一下即可,将车停下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立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开始修车。孰料就在马上修好的时候,“哐当”一声,一场惨祸的发生让朱志强至今都后悔不已。
原来,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由于避闪不及直接撞在朱志强的货车尾部,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庭审中,当法官让朱志强做最后陈述的时候,他反复的念叨着:“我当时就想着很快就能修好的,咋也没想到自己一大意,没放警示牌,竟会发生这种事,我对不起他(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志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案情,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进一步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本案中,被告人朱志强在车辆出现故障需停车检修时,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撞上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仅给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自己也触犯了刑律。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行车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切勿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险,或者是虽然预见可能发生危险,但是轻信可以避免,酿成大祸,害人害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