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2011年7月11日15时许,在延津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车间北边的煤渣处,被告人金某驾驶铲车铲煤渣时,依然像往常一样按流程操作,但不一样的是今天前来拉煤渣的人教往常少了很多。只有受害人刘某与妻子仍像往常一样驾车前来拉煤渣,生活一如既往的波澜不惊。在被告人为刘某铲装煤渣时,由于刘某嫌金某为自己装的煤渣块儿过大,便跑到煤渣堆处要求金某为自己装小碎块儿。当天前来装煤渣的人少,没有人为自己招呼导车,车体较大视线被遮挡,被告人金某没有看到前方煤渣大堆处的受害人刘某,将刘某连同煤渣一起铲倒铲斗内,造成刘某双下肢离段大出血死亡。一起事故就这样降临了,两各家庭的世界顿时陷入煤渣一样的黑暗。
案发后,延津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据案情按照最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此案进一步合议程序中,将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