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无偿载人,出事故也要赔偿也要赔钱吗?2011年10月17日获悉,延津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例“好意同乘”的判决判决被告崔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864.43元。汽车驾驶员崔某因此很郁闷,觉得自己很冤枉,在法庭上他说,自己原本是出于好意才让赵某搭车的,没有想到反而因此坐到了被告席上。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她搭车的。
崔某和赵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21日10时40分,赵某顺道搭乘崔某驾驶的豫GT8XX1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227省道延津县新安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右转弯张某驾驶的豫G8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崔某车内的赵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中,崔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和赵某不负责任。赵某是无偿搭乘崔某的车辆。现原告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赔偿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9590.6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崔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原告赵某受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866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