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基本手段就是做好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专门化解矛盾的机关所具有的中立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等优势,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但当事人仍然对裁判结果不满意、不认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的法官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仅仅满足于走完程序,满足于实现形式上的公正,而没有从根本上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化解矛盾是比依法裁判更高层次的要求。我们应当树立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思想,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二、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追求,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在依法、公正、及时审判处理案件的同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要努力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想方设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一切围绕化解矛盾,一切为了化解矛盾,既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努力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要坚持调解优先。调解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我们必须大力加强诉讼调解,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调解方法,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政治优势。我们要通过卓有成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使党委充分认识到司法手段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多地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