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妄图绑架村支书未果,转而绑架村支书的妻子,狮子大张口欲索二百万元赎金,结果赎金没到手,却进了班房。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件,以绑架罪、非法私藏枪支罪及盗窃罪余刑判处张某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零一百八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绑架罪及抢劫罪余刑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零一百六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绑架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严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王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绑架罪判处王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秦某、宋某、房某有期徒刑各五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0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颜某为勒索财物,预谋绑架长垣县蒲西办事处菜南村支部书记王XX。后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郝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李某又纠集被告人严某、刘某、王志某、王晨某、郑XX(另案处理)等先后多次交叉到长垣县踩点,两次实施绑架。第一次由被告人颜某、李某、严某、王晨某、郑XX五人到长垣县菜南村绑架王XX未果。2010年8月16日,被告人颜某、李某、严某、王志某、郑XX租用被告人刘某的面包车到长垣县蒲西办事处菜南村将王XX的妻子侯XX绑架,后交给被告人孙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陈某、秦某、宋某、房某在武陟县木城镇的一处民房内看管。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给侯XX的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持其私藏的两把小口径步枪、子弹若干和被告人颜某一起准备接收赎金。2010年8月20日上午,侯XX被长垣县公安民警解救。被告人严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志某;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房某。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颜某、郝某、李某、严某、刘某、王志某、王晨某、孙某、陈某、秦某、宋某、房某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应当以绑架罪、非法私藏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颜某、郝某、李某、严某、刘某、王志某、王晨某、孙某、陈某、秦某、宋某、房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颜某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颜某、郝某、李某、严某、刘某、王志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晨某、孙某、陈某、秦某、宋某、房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志某,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房某,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